鋰電池具有高能量密度、高電壓等優點,廣泛應用于水力、火力、風力和太陽能電站等儲能電源系統,以及電動工具、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、電動汽車、軍事裝備、航空航天等多個領域。鋰電池對推動能源綠色轉型,實現碳達峰、碳中和有重要意義。
我國是鋰電池生產和出口大國,出口量近年來大幅增長。但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,在運輸時可能會發生起火、冒煙及爆炸等事故,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。如何讓鋰電池在滿足國際規范要求的同時,實現更加“安全”的出口,跟著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鋰電池出口相關要求吧。
一、鋰電池分類
常規的鋰電池主要有3種類型,包括鋰金屬電池、鋰離子電池、同時含有鋰金屬原電芯和鋰離子電芯的電池。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》(TDG)中鋰電池運輸分類體系的分類如下:
二、申報要求
在出口時應滿足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》(TDG)、國際海事組織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(IMDG)、《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》(RID)、《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》(ADR)、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則》(IATA-DGR)、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》等有關國際危規的要求。
目前,出口鋰電池產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,但鋰電池產品屬于危險貨物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第十七條 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九條,出口鋰電池的生產企業,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,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,不準出口。申請材料包括:
1、《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》(原件)
2、《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(原件)
3、《生產企業廠檢合格記錄單或者產品符合性聲明》(原件)
4、《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》(原件)
5、《出口危險貨物銷售合同》(復印件)
三、海關現場辦理流程
海關檢驗合格后簽發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》,企業拿到此單后就可以向危險貨物運輸部門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艙位。
以上內容來源于海運網